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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安全及機密保護利益,行政院會今(19)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納入「行政法人」為適用對象、刪除「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」永久保密之規定,並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之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自92年公布施行後,總共歷經2次修正,其中第12條「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」應永久保密,與當今政府資訊公開的趨勢相違背,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安全及機密保護利益,故進行本法修法作業。陳院長強調,本次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,將「行政法人」納入適用對象,明確定義機關範圍,以杜絕爭議;在「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」保密期限上,除每次延長期限予以限制外,延長並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,可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,強化監督機制。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,與外國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、接觸情形,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之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,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法務部表示,為配合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之「政治檔案條例」,政府機關(構)應於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,對於已逾30年之政治檔案,其保密期限及國家機密等級變更或解除之程序,應予通盤考量,以釐清政治檔案解密與開放應用之法律適用疑慮;另為與時俱進、契合實際業務需求,爰擬具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本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,明定行政法人,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,以杜爭議。(修正條文第3條)二、本院大陸委員會業於107年7月2日組改,並更名為大陸委員會,爰配合將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」修正為「大陸委員會」。(修正條文第7條)三、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,刪除延長次數限制,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,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,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,以保持彈性。(修正條文第11條)四、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,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,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。(修正條文第12條)五、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臺通報義務及期限。(修正條文第26條)六、增訂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,違反本法第26條第3項返臺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6條)七、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,配合本法第12條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後,應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9條之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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